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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天天有喜主题曲

   日期:2024-01-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42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报记者王小玲记者近日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强全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工矿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

◆本报记者王小玲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强全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保障工矿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和管理对象?在源头预防、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适用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多项活动

《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和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办法》。

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化学制药、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企业;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指出,重点监管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压实主体责任,每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方案》指出,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

如何落实其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上传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和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

具体而言,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其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等过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涉重金属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应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尤其是重点监管单位,每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检查土壤污染隐患消除情况,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质量。

此外,重点监管单位要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等工作,消除或管控土壤污染。

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发现异常监测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责令其采取污染源整治、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定期组织对重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监管单位监督管理,对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进行“回头看”,对隐患排查报告、自行监测报告、超标企业详细调查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此外,《办法》规定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dtcchina.com/news/show-13964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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